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学风、考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包括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试。
第三条监考教师负有监督考试纪律的责任,必须在规定时间到达考场,宣布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履行监考职责。发现考生有违规动向要坚持教育为先的原则,及时给予劝阻。
第二章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且拒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拒不改正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试纪律或考场规则的行为。
第五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被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
(三)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身体上等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五)考试时向他人示意或朗读考试内容经告诫不改的,或与他人核对考题答案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材料的;
(八)在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九)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十)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或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十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十二)学院组织考试期间向考生发送试题答案的;
(十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1. 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2. 组织团伙作弊的;
3.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4.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考试信息实施作弊的;
5. 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影响大,后果严重的。
第六条学生不服从监考教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教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四)殴打、伤害监考教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第三章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学生有第四条第一至第四项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警告处分;有第四条第五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学生有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第五条第一至第八项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并给予记过处分;有第五条第九至第十二项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第五条第十三项或第六条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受到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的学生,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学业年限内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的撤销按照《国际十大娱乐正规网址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表》;应当向违规学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 并要求学生签名后退出考场,如学生拒签,有两名监考或巡考人员认定即可。
第十二条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名。
第十三条教师在阅卷时候发现学生作弊,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相关证据)送交教务处。
第十四条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1. 给予学生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根据本办法提出拟处理意见,由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
2.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根据本规定提出拟处理意见,由教务处审核,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3. 特殊情况下,教务处有权直接提出对违纪、作弊学生作出记过(含记过)以下拟处理意见。
4. 对考试违规的学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理学生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学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5. 学生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及时送达被处理学生本人。
第十五条处分的存档与公布
(一)学生处分决定书、相关材料归入学院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二)处分的公布规定
对学生处分的决定,一般应视情况及时在全院或系范围内予以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院相关主管部门决定不予公布。
第十六条考生在接到违纪、作弊拟处理意见后有异议的,本人应在5日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由教务处作出复核意见。
考生对违纪、作弊情形复核意见仍有异议,或者对违纪、作弊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国际十大娱乐正规网址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实施细则》向学院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际十大娱乐正规网址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暂行办法》(营理院发〔2017〕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