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理工院发〔2013〕33号 附件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学风、考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谓学生考试是指学院学生参加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考查,以及由教务处组织实施的全国、全省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并依据本办法,负责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考试纪律
第四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院规定的证件(学生证和身份证)并主动向监考人员出示,未携带学院规定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私自涂改证件者按代考作弊论。
第五条 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就坐。考试迟到超过30分钟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作缺考处理。开考后30分钟内不准交卷出场。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未经监考人员许可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六条 闭卷考试只准携带规定的文具用品入座,不得自带任何纸张。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教师规定的资料和文具用品入座,其它物品须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集中放置。考试开始前,考生要认真清理自己周边位置的字条及其它资料,检查并擦除桌面上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字迹,无法处理者要主动声明调换座位,以免造成作弊嫌疑。
第七条 学生不准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必须事先声明并关闭,考试开始后未关闭通讯工具者按违反考试规定论处。
第八条 发试卷后,考生应首先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专业班级、姓名,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如对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先举手示意,等待监考人员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交谈。
第九条 考试结束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留在座位上。经监考人员验收,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十条 考试后,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更不得要求教师改动分数。
第十一条 国家级、省级特殊考试(如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等)若有与上述考试纪律要求不一致的,依照国家级、省级特殊考试的特殊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当在考试前填写《国际十大娱乐正规网址缓考申请表》,经课程所在系、部秘书审核、任课教师签字、主管教学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因病请假须有医院证明。除非紧急情况,学生在课程考试后递交的病假证明和申请无效。学生申请缓考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缺考处理。学生缺考但考场出现写有其姓名的试卷,以替考论。
第三章 考试违纪、作弊等行为的认定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监考人员要当场给予以纠正:
1. 未按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就座;
2. 至发试卷时仍将不允许带入考场的物品带入座位;
3. 私自带空白的答题纸或草稿纸;
4. 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
5. 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
6. 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
第十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违反考场纪律:
1. 第十三条中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坚持或重犯;
2. 不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参加考试;
3. 在考试规定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4. 将通讯工具带进考场未向监考人员申明;
5. 考试结束后继续答卷;
6. 交卷后又涂改答案;
7. 不按时交卷;
8. 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临座或竖起,故意造成他人偷看机会;
9. 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
10. 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
第十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作弊: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 考试中互打暗号、手势;
3. 在桌面、身体、允许使用的工具书等其它物品上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4. 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5. 接传答卷,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利用传呼机、手机、电脑记事簿、快译通、文曲星等电子工具储存或传递与考试有关的信息;
6. 考试期间故意撕毁试卷或答卷;
7. 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课程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8. 考试后不交试卷并将试卷或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
9. 根据试卷卷面答题雷同情况,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院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属抄袭行为;
10. 其他有违考场规则构成作弊行为。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严重作弊:
1. 请人代考或代人参加考试;
2. 组织作弊者;
3. 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4. 窃取试卷或扩散试卷,给考试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5. 累计两次作弊;
6. 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四章 考试违纪、作弊处分
第十七条 违犯考场纪律被确认为考试违纪者,取消当次考试资格,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第十九条 凡考试严重作弊者或作弊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当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或写成单独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送交教务处。
第二十一条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和违反学术规范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送交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1. 给予学生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根据本规定提出处分意见,由学院教务处审批;
2.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根据本规定提出处分意见,由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
3.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根据本规定提出处分意见,由教务处审核,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4.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提出处理意见的单位须书面告之学生当事人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5. 特殊情况下,学院教务处有权直接提出对违纪作弊者作出处分意见或处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处分的存档与公布
一、学生处分决定书、相关材料归入学院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二、处分的公布规定
1. 学生违纪作弊处分的决定,一般应视情况及时在全院或系范围内予以公布。
2. 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院相关主管部门决定不予公布。
第二十五条 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公布之日起,应在要求时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学院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13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