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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10

省内高等学校:
       现将《辽宁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辽宁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辽宁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原则与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凝聚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围绕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遵循稳定支持、定期评估、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辽宁省教育厅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编制辽宁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
2.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核拨和配套有关经费;指导和监督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3.审批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销。
4.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5.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第五条 依托高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成立校领导负责的、相关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2.提供开放运行经费,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以及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3.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4.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强化对重点实验室的过程管理,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5.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1.建设方向与目标明确。建设方向符合国家科技发展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所属学科领域居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明显的特色。具备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级别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能力,能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2.拥有所属学科领域内知名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支学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学术氛围和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3.具有足够的研究空间和相对完备的研究实验手段(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部分纯基础学科除外)。 
       4.依托高校应保证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10万元),并提供必要的管理服务、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5.一般应支撑省或国家重点学科,并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
       第七条 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辽宁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依托高校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等意见后以依托高校名义报辽宁省教育厅。
        第八条 辽宁省教育厅对高等学校提交的《辽宁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依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公示7日后批准立项建设,并由依托高校填写《辽宁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报辽宁省教育厅,作为建设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依托高校应根据《辽宁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的要求为重点实验室安排建设、配套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重点实验室建设应列入依托高校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计划。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软件和开展科学研究等。大型仪器、设备、装置以及基本建设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必须新建或扩建的,应纳入依托高校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提前或同步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依托高校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研究骨干及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半年不在岗的重点实验室负责人,依托高校应及时调整并书面报告辽宁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在建设期间应充分考虑网络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对外开放平台建设,鼓励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或建设内容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依托高校须报辽宁省教育厅再行审批。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高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重点实验室可以设立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设立专职秘书,协助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重点实验室主任的基本条件是:(1)本领域知名的学科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原则上任期为5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高校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的基本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70岁。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高校聘任,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60岁,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的课题制管理,课题负责人由主任根据需要聘任,课题组成员由课题负责人聘任;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规模一般不少于30人,要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要扩大开放,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依托高校要提供配套条件和基金,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在外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成果的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并提高利用率,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强化各类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加强网络建设,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形成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档案与保密管理,对重要资料做好保密工作和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依托高校应当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建设期内的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的《辽宁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报送辽宁省教育厅。挂牌开放运行的重点实验室由辽宁省教育厅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周期评估,评估办法与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为三年。建设期满依托高校应向辽宁省教育厅报送《辽宁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申请验收。辽宁省教育厅根据验收申请书对仪器、设备、队伍建设情况、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及依托高校的配套及支撑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检查的重点实验室,辽宁省教育厅将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重点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依托高校人员和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五条 验收专家组按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以及开放运行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二十六条 依据专家组验收综合评议意见,并确认可以解决专家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辽宁省教育厅发文批准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并挂牌正式开放运行,同时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七条 辽宁省教育厅每五年对重点实验室评估一次。对评估不达标的重点实验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辽宁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辽宁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依托学校)”,如:免疫皮肤病学辽宁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中国医科大学)。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归辽宁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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