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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10-18
 关于印发《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10-12 10:48:00)来自: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
辽宣发〔2016〕4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修订的《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
                                                                                                                                   2016年9月23日   
 
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划和管理,推进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要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发挥社科基金项目的导向作用,推动构建体现辽宁特质、辽宁优势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
        第三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实行二级管理体制。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委托,全面负责管理我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省社科基金项目。我省的国家和省社科基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省社科规划办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国家和省社科基金项目。
        第四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面向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实行公开申报、平等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五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代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的方向和水平,突出战略性、前瞻性、应用型和对策性研究,优先支持辽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加强对具有辽宁特色和优势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重视基础理论和新兴交叉学科研究。
        第六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的选题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征集。省社科规划办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由知名专家评议选题并形成选题建议,报省委宣传部审定后,形成《课题指南》,向社会正式发布。
        第七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主要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选项目,最终成果形成一般为专著、研究报告、论文集等。研究报告、论文集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3年。
        第八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予以经费资助。自选项目选题重大有新意、针对性强、学术价值高的可予以经费资助,一般不予资助。自选项目立项数量不超过当年立项总量的三分之一。各类项目资助经费金额在项目申报工作通知上公布。
        第九条 根据我国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需要和重大工作部署,省社科规划办可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要求,在统一组织申报的省年度项目外设立重要社科基金项目选题,面向省内外公开招标或特别委托,单独立项,组织研究。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
        第十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在辽宁省工作。
          2.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3.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可以申请青年项目,但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专家进行书面推荐。
          4.申请青年项目的申请人(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不能申请,具备申报条件的在职博士生(博士后)从所在工作单位申请。
          5.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过去负责的国家和省社科基金项目已结项。项目课题组成员不得同时参加三个及以上项目申请。
          6.项目课题组成员不得超过8人,单独立项的重要项目课题组除外。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根据《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也可依据本人的研究方向和学术积累,自行确定选题论证申报。项目评审时,主要依据项目质量,平等对待,一视同仁。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实事求是审核项目《申报书》中填写的各项内容,严禁弄虚作假,谎报虚报。对申报材料需签署明确的上报审核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三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设立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库,初评和复评专家均从专家库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办在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省社科基金项目的评审。
          1.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十条各项内容进行,合格者进入初评。
          2.会议初评。将申报材料分送若干名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审。评审专家按照当年立项规模,择优推选出进入复评的项目。
          3.会议复评。将初评入围申报材料送复评专家进行匿名复评。复评专家在初评基础上确定拟立项名单,并确定立项等级。
          4.复核审批。省社科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省委宣传部审批。
         辽宁省社科规划办将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社科规划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省社科规划办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
        第十五条 省委宣传部对拟立项项目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由省社科规划办向项目申请人下达立项通知。自立项通知下达之日始,按下达的立项设计要求开展研究。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实行个人回避制度。评审组专家在任期内申请年度项目,不得参加当年的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干扰,如出现不严格执行评审程序、不公正评审等行为,将撤销其评审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为保证项目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省纪委驻省委宣传部纪检组委派专人监督评审组专家的抽选及项目评审工作。如发现违规情况,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中期管理与检查
        第十九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由省社科规划办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省社科基金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项目按时、按质、按设计要求完成。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课题组要接受省社科规划办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检查,汇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提供详细的可供检查的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情况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单位,于每年12月向省社科规划办提交本单位在研项目进展情况的检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获准立项的省社科基金的项目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和立项设计、计划。确有特殊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社科规划办批复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3.改变项目名称;
           4.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5.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不能按时完成需要延期一年以上的;
           7.中止项目协议;
           8.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社科规划办作撤项处理: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方向问题;
           2.项目负责人在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7.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五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由省财政列专项基金逐年划拨。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实行集中审定、一次拨付、专项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此项经费按照省委宣传部专项经费审批管理办法进行审批、拨付,由省委宣传部财务部门、省社科规划办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及全国规划办关于项目经费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该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本规定者,省社科规划办将视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撤销资助、追回经费、通报批评、不再受理当事人或有关单位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等办法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走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协助监督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还要妥善保管经费开支的各种凭据,接受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和省社科规划办的财务检查。
        第二十九条 凡因故中止或撤销的省社科基金项目,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项目资助经费退还省委宣传部财务部门核销。
        第三十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比照项目资助经费金额给予1:1以上的配套资金支持,对于省立项无资助的项目,也应予以适当资金支持。
第六章 成果鉴定与结项
        第三十一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鉴定小组,对项目的最终成果进行评估和鉴定。
        第三十二条 鉴定小组从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选择5名同行专家,对项目结项成果进行鉴定。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同行专家不超过2人,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该项目结项成果的同行专家。
        第三十三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鼓励多产生免于鉴定的项目结项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于鉴定:
           1.项目结项成果刊发后,省级以上领导(含省级)作出批示;
           2.项目结项成果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正式发表,发表成果内容与项目名称相关性高;
           3.重点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资助学术期刊、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中正式发表项目结项论文2篇以上(含2篇),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选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资助学术期刊、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中正式发表项目结项论文1篇以上(含1篇);
           4.以项目主持人出版的专著作为结项成果的;
           5.项目结项成果获得国家级奖项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含二等奖);
           6.省级项目立项后,同一研究方向项目又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
           7.项目结项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和水平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属于上述情况者,须填写《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
        第三十四条 不符合免于鉴定条件的,重点项目须在学术刊物正式发表项目结项论文5篇以上(含5篇),一般项目、青年项目须正式发表项目结项论文4篇以上(含4篇),自选项目须正式发表项目结项论文3篇以上(含3篇),项目结项报告经专家评审鉴定和我办审查合格后,可获准结项。
        第三十五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完成后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验收结项。项目管理部门将2份最终研究成果、成果简介及《结项审批书》,5份《专家鉴定意见表》或免于鉴定材料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核。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或论文集的,同时上报1张载有最终成果的光盘;成果形式为专著的,报1张载有成果精华版(3000—8000字左右)的光盘。成果及所有结项材料经审核合格后,由省社科规划办发给《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结项证书》。
        第三十六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成果一次鉴定不合格者,允许项目负责人对成果进行修改、加工,并重新组织鉴定。如再次鉴定不合格者,则撤销其省社科基金项目的资格。各有关部门对尚未获得省社科基金项目结项证书的在研省社科基金项目,不得作为评定职称的依据和申请奖励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单独立项的重要社科基金项目完成后,由省社科规划办统一组织成果验收和结项。
        第三十八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社科基金项目成果具有优先使用权。发表阶段性论文成果时,须注明“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字样及课题编号。专著类成果,印刷时需在封面后、目录前附页的显著位置标明“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字样,在后记中说明该专著“得到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资助”,否则该项目不予结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修改权属辽宁省社科规划办。2005年10月26日发布的《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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