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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等学校重大科技平台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6-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高等学校重大科技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根据《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辽委发[2010]19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0]18号)和《辽宁省高等学校重大科技平台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参照国家科技平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是依托辽宁省地方高等学校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包括以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为主要任务的重点实验室、以提升行业关键和共性技术研究能力为主要任务的工程研究中心。

第三条  围绕辽宁省地方高等学校科技平台布局和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重大战略需求,通过平台建设,引领和支撑若干科技平台跻身国际一流水平,汇集学术大师、创新团队和拔尖人才,承担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科技任务,培育重大创新成果,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引领辽宁省产业发展与升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辽宁省教育厅为平台建设与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平台建设总体发展规划,确定有关组建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制定平台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章制度与实施细则;批准平台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聘任平台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确认平台定位和研究方向;组织对平台的年度考核和总体验收;指导高等学校申报国家级科技平台、国家级创新团队和国家级科研项目等。

第五条  依托高等学校是实施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成立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制定本校平台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解决平台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本校平台的组建论证和申报工作;负责推荐平台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聘任平台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平台定位、研究方向意见并报辽宁省教育厅确认;检查平台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组建经费的使用,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合辽宁省教育厅完成对平台的评定、定期考核和总体验收工作。

第六条  辽宁省教育厅聘请国内一流同行专家、科技和教育管理专家、省直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平台审议专家组,主要负责对平台的组建方针、总体规划目标、分年度建设计划和政策措施等提出决策咨询意见;根据辽宁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完成对平台的评定、定期考核和总体验收工作。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七条  平台立项坚持高起点建设原则,构建国际一流水平的重大科技平台;坚持省部企共建原则,通过平台建设专项经费的引领作用,充分利用国家有关部委、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的各种资源推进协同创新;坚持产学研用相结合原则,促进重大创新成果及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教育资源;坚持上下结合原则,充分落实依托高等学校在平台建设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辽宁省教育厅平台审议专家组在平台设计、定位和发展规划论证过程中的决策咨询作用。

第八条  依托高等学校择优推荐具备《辽宁省高等学校重大科技平台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平台,向辽宁省教育厅申报并按照规定格式填报《辽宁省高等学校重大科技平台申报书》。辽宁省教育厅组织平台审议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定平台建设名单,并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

第九条  由辽宁省教育厅组成平台审议专家组,对平台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进行论证和完善,并与依托高等学校签定建设目标责任状,平台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平台建设周期为2011—2015年。

第十条  建设目标包括:成为省部级科技平台,并在此基础上成为国家级科技平台。其它建设目标按《辽宁省高等学校重大科技平台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执行。年度建设目标和总体目标按辽宁省教育厅与依托高等学校签定的建设目标责任状执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平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高等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二条  依托高等学校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平台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平台应以申报和建设为契机,明确平台定位,凝练研究方向;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确定年度建设目标;制定科研队伍配置、使用计划,尤其是方向带头人培养和引进方案等。

第十四条  平台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把握平台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平台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十五条  平台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为主,同时吸纳一定数量具有发展潜力的年轻科研人员,由平台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数量由学科、学术带头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作为流动编制经平台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平台须稳定一支高水平并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

第十六条  未经辽宁省教育厅同意,平台名称、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研究方向、建设目标不得更改、更换。平台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平台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论证报告经依托高等学校审核后,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平台主任每年在平台工作时间少于八个月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依托高等学校审核后,报辽宁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七条  平台要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可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到平台进行学术交流和从事研究工作。不断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和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平台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平台名称。专利申请、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国家现行关于技术转让、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等规定,签定有关技术转让或合作研究合同(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建立互惠互利的开放合作机制。

第十九条  平台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要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二十条  鼓励平台和依托高等学校通过争取国家有关部委专项、与企业联合攻关、国际合作、自筹等多种渠道获得和增加科技经费。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从2012年起,辽宁省教育厅每年组织专家组对平台确定的建设目标进行年度考核。建设期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平台,辽宁省教育厅将撤销其平台资格。2015年,辽宁省教育厅除对平台进行年度考核外,还将对平台的建设情况进行总体验收。

第二十二条  平台建设实行动态管理,辽宁省教育厅将根据平台淘汰情况增补符合申报条件的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归辽宁省教育厅。

第二十五条  经费核拨方式及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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