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 J 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 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列人我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各类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二)事业单位现有的在编在册在岗的各类人员,按照本实施意见上岗进级,按岗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
(一)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管理职责和从事一般性的普通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单位运转灵活,工作高效的需要。管理岗位分为领导管理岗位(包括单位领导管理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管理岗位,下同)和普通管理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四)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
(一)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岗位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一级、二级为国家设置的管理岗位,我省自三级开始设置。现行事业单位厅级正职对应为三级、厅级副职对应为四级、处级正职对应为五级、处级副职对应为六级、科级正职对应为七级、科级副职对应为八级、科员对应为九级、办事员对应为十级岗位< 详见附表)。
(三)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正高级岗位包描≯至期毅,其中。级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燃啥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详见附表)。
(四)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级技师对应为一级、技师对应为二级、高级工对应为三级、中级工对应为四级、初级工对应为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详见附表)。
四、岗位结构
(一)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二)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承担科研、教学、医疗等职责,以专业技术为主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该岗位设置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该岗位设置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该岗位设置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机构编制部门审定的单位机构规格确定。领导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职级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职级确定;普通管理岗位的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确定。
5.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根据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对不同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事业单位,在总体控制目标以内,实行不同的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员级岗位没有比例限制。
7.工勤技能岗位技术工结构比例,全省控制目标标准是:一级、二级占技术工岗位总量的5%左右;三级占技术工岗位总量的20%左右。要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
8.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技术工一、二级岗位,主要在科学研究、教学、医疗、农业技术、工程技术、实验等领域,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等职责,在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中设置。一级岗位只在基础科学研究和农业技术、工程技术领域高层次专业技术辅助技能岗位中设置。对技能操作要求不高的技术工岗位,一般不设置一、二级岗位。
五、岗位条件
(一)事业单位岗位条件是指受聘到某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岗位条件包括岗位基本条件和各类岗位聘用条件。
(二)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管理岗位聘用条件是:
1.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受聘到三级、四级管理岗位的条件按组织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3.受聘到五级管理岗位的人员,需在下一级管理岗位工作2年以上,其中:受聘到五级普通管理岗位的人员,需在六级管理岗位工作4年以上;
4.受聘到六级、七级、八级管理岗位的人员,需分别在下一级管理岗位工作3年以上,其中:受聘到六级普通管理岗位的人员,需在七级管理岗位工作4年以上。
(四)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是:
1.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实行以聘任代替评审的省属本科高校教师职务系列外,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实行职业准人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聘用条件,在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五)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是:
1.受聘到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需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受聘到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需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聘到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
4.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进行,并具备转岗的基本条件。其中由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六、特设岗位
(一)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作为事业单位中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二)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三)特设岗位的设置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四)特设岗位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特设岗位聘用条件确定拟聘人选,经主管部门、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聘用。
(五)省、市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七、岗位审核
(一)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岗位设置应体现本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明确岗位管理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守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各事业单位拟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并按规定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规定报其主管部门审核;
3.按管理权限报请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4.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各单位制定出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5.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四)省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分别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省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系统,其各市局、县(市、区)局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县(市、区)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32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需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进行机构编制调整,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建立《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管理制度,对岗位设置实行规范管理。经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岗位调整、岗位聘用等情况记人《手册》,作为公开招聘人员、核定工资报酬、确定岗位等级的凭据。
八、岗位聘用
(一)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编制岗位说明书,聘用工作人员。
(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在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内,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事业单位首次实行岗位设置管理的,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已签订聘用合同人员按现聘岗位进入相应的岗位等级。竞聘高等级岗位,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择优聘用。
(三)事业单位须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的变更。聘用合同是建立人事关系、确定工资待遇、落实社会保险、转移人事档案、办理落户的基本依据。
(四)对于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具体办法由省、市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五)对事业单位确有真才实学、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领导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破格聘用。其中,领导管理岗位的人员,可破格聘用到上一个级别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在同一层级岗位中,高聘到上一个等级岗位。破格聘用的岗位级别不能超过本单位岗位设置的最高等级。
(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聘用。以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领导管理岗位的人员,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具有专业技术资格,完成专业技术岗位任务的,可以同时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但须占本单位相应岗位数额。此类岗位的设置和聘用须经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该岗位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按照隶属关系,报省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八)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年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单位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九、组织实施
(一)组织人事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等,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并做好人员的上岗聘用工作。
(三)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四)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岗位数额突击聘用人员。要严格按程序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让职工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违规操作、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凡违反本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定岗位等级,不予确认受聘人员,不予办理招聘事项,不予兑现工资,不予划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各地及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和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市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报省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七)本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另行下发。
(八)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